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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赖正发、钟玉珍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正发,钟玉珍,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正发,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玉珍,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庆勇,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宋文,政治委员。委托代理人吴虹杉,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楠,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钟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陈熠,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正发、钟玉珍因道路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4年6月12日,上诉人赖正发、钟玉珍之子赖全龙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8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2014)第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赖全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9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成公交复字(2014)第14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龙公交认字(2014)第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责令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2014年9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2014)第001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赖全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撤销了龙公交认字(2014)第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调查结论,其本身并不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因此本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赖正发、钟玉珍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宣 磊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