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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6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少兵与被执行人章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兵,章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625-6号申请执行人:朱少兵,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章邦群,男,住芜湖市繁昌县。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少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6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繁执字第0062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邦群所有的皖B-ABX**小汽车,现该车流拍,申请人申请以车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帮群所有的皖B-ABX**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