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黄某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