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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黄某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