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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第三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第三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