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第三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第三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