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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指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崔某某与舒某某、唐某、张某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舒某某,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指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族,,农民,系被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母。被执行人舒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李某某、崔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唐某、张某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2)陕刑三终字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的裁定书,(2011)渭中初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四朝、崔会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裁定如下:李某某、崔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唐某、张某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渭中执字第96号由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洋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