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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玉行与荣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行,荣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许玉行,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51号206室。被执行人荣天,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