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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41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法定代表人:公繁祥,职务系董事长。被告:周国峰,男,住所地于洪区怒江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