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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根三与林连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三,林连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金根三,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林连顺,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三与被告林连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根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40.55元(原告已预交2690.55元),共计1765.55元,由原告金根三负担。审 判 长  张念德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