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根三与林连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三,林连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金根三,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林连顺,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三与被告林连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根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40.55元(原告已预交2690.55元),共计1765.55元,由原告金根三负担。审 判 长 张念德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