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陈海蓉、陈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陈海蓉,陈松,郭琼,于群,黄帅,孔兵兵,阮绵锋,张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6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9号。负责人黄启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蓉。被告陈松。被告郭琼。被告于群。被告黄帅。被告孔兵兵。被告阮绵锋,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陈海蓉、陈松、郭琼、于群、黄帅、孔兵兵、阮绵锋、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