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