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