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永瑞与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刘永瑞,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阮智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瑞与被告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瑞以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永瑞负担。审判长梁超毅代理审判员庄瑮人民陪审员毛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