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殷海强与张亚军、罗佳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强,张亚军,罗佳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94号原告殷海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碧水绿洲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201051977********。被告张亚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建设路永乐街区**号楼*单元***号。被告罗佳瑛,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殷海强诉被告张亚军、罗佳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