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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殷海强与张亚军、罗佳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强,张亚军,罗佳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94号原告殷海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碧水绿洲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201051977********。被告张亚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建设路永乐街区**号楼*单元***号。被告罗佳瑛,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殷海强诉被告张亚军、罗佳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