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九与被告薛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九,薛继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44-1号原告王庆九,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郭静璇,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被告薛继章,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九与被告薛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1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庆九提供担保的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93333.33㎡【证号:*****号】予以查封;担保的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市住宅(运城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号)一套,位于运城市住宅(运城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的耿峰所有的晋M*****号车一辆予以查封。2、对被告薛继章在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