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2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华与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孙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26-02号原告赵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孙忠新,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易民初字第1226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忠新所有的本田轿车1辆的查封、冻结。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杨艳娇审判员 张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