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昌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吕某,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王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1996年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赔偿他人20000多元,家庭生活艰难,被告仍然不改,夫妻感情趋于恶化。2003年被告开始殴打原告和孩子,2009年正月16日把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5天。2009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于2009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孩子已经大了,为了孩子,最好是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现王某乙已工作。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9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感情未改善。原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在被告处没有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在原告处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分居后被告购置海信电冰箱1台,旧三轮车1辆。原告同意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新旺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