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丽荣与施庆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荣,施庆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赵丽荣,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中固镇西地村*组**号。被告:施庆革,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新屯村一组100号。原告赵丽荣与被告施庆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中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庆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荣诉称:2013年4月5日,被告施庆革因做树苗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共计72666元。被告施庆革未到庭,亦没有答辩。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施庆革欠原告50000元;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调取的对施庆革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庆革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对欠条没有异议,并同意给付本金,适当给付利息。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被告施庆革因做树苗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赵丽荣借款50000元,因当时被告在外地,原告将钱打到被告司机刘家军卡上,回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2分。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要求原告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共计72666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并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庆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丽荣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承担从2013年4月5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施庆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