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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刚强与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强,胡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李刚强被告:胡士龙原告李刚强诉被告胡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士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刚强诉称:2012年9月,被告因开设“KTV“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事后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既不接电话,也不给面见。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士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于2014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借条,注明还款期限6个月的事实。被告胡士龙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的以上2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告胡士龙借原告李刚强35万元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士龙偿还原告李刚强借款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沈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