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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政华与夏佳仕、马志涛、谭永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华,夏佳仕,马志涛,谭永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政华,男,195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夏佳仕,男,1949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马志涛,男,1952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谭永样,男,1948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政华与被执行人夏佳仕、马志涛、谭永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夏佳仕、马志涛、谭永样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夏佳仕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马志涛的银行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谭永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