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俊锋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村孔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锋,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村孔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黄俊锋。委托代理人:容浩,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村孔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孔庆垣。上述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容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孔静贤,是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孔南村民小组村民。孔静贤于1992年在南海和顺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孔南村,没有迁出,属出嫁女。孔静贤先后于1994年、1996年生育黄俊怡及原告。原告于1997年入户孔南村,成为孔南村的村民及孔南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社组织成员。1997年至2006年,原告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孔南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社组织的收益分配权。但自2007年起,被告无端取消原告孔南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社组织成员身份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原告母亲一直坚持以信访等方式维护及追讨原告的合法权益。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明确原告应具有被告成员资格,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补发自2007年至2015年5月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款合共158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母亲孔静贤,是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孔南村民小组村民,结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孔南村。孔静贤先后于1994年、1996年、1997年生育黄俊怡、原告以及黄俊权。原告出生后随母入户至南海区里水镇共同孔南村。原告曾就外嫁女权益问题于2008年7月15日向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信访,里水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于2008年8月19日向原告作出答复,内容有“……按照共同村孔南村民小组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实行股份制之前,应迁未迁出的外嫁女本人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其子女统一不予配股,按原村集体的分红一次性以三倍计算现金补偿给外嫁女子女(只有孔结芳户除外)。此前,共同村委会及孔南村民小组对外嫁女作出了多次解释和答复。目前,根据南海区委区政府(2008)11号文《关于推进“两确权”,落实“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及我镇推进“两确权”,落实“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安排,我镇准备在8月下旬推行这项工作,力争在今年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城乡统筹局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关于孔静贤来访的答复》,就孔静贤要求其第二、第三个子女均享有与村民同等股红和福利待遇的信访问题进行答复,内容有“……对你本人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个子女给予了孔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而第二个子女及第三个子女,由于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两确权’政策中农村‘出嫁女’子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及共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不能确认成为孔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孔静贤的第二、第三个子女不具有孔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受与村民的同等待遇……”2014年10月21日,孔静贤向里水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提出村委会中断其两个儿子的股份分红问题的信访事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有“……对你本人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个子女给予了孔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而第二个子女及第三个子女,由于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两确权’政策中农村‘出嫁女’子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及共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不能确认成为孔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孔静贤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5年4月1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内容有“……我办认为:孔南经济社不确认你第二个和第三个子女成员资格的做法,没有违反南发(2008)11号文件规定。关于你第二个和第三个子女的成员资格争议问题,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不服上述复查意见,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佛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内容有“……你的第二和第三个子女(儿子)具有里水镇孔南经济社成员资格,并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权益,其股权待遇依照法律法规并结合孔南经济社章程确定。若你认为两个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的问题。原告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明确原告具备被告成员资格,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权益。但上述意见书仅是佛山市人民政府对原告信访的复核意见,原告是否具备被告成员、股东资格尚未经行政途径确认或被告的确认。从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就原告是否具备被告成员、股东资格,原告母亲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被告也一直没有向原告发放成员、股东的福利待遇。可见,原、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的问题存在争议。而该争议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以另行通过行政途径明确其成员资格及股东资格后另案就具体的股份分红数额问题提出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锋的起诉。因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无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97.69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