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建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坤,无职业。原告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436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建坤支付原告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200元;被告刘建坤支付原告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的贷款利息42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建坤在工商银行的存款997元,并将被执行人刘建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436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