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0号张某某、谢某某:你二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以“我二人是因不接受拆迁单位过低补偿而无奈上访,上访过程中没有闹访等过激行为,没有造成相应后果,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采信的训诫书和拘留决定等证据不真实,训诫和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二人提出因不接受拆迁单位过低补偿而无奈上访,上访过程中没有闹访等过激行为,没有造成相应后果,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因你二人对已实际履行的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一事不满,在明知信访事项已被依法终结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去非接待信访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严重扰乱了首都地区社会公共秩序,故原判据此认定你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二人提出原审采信的训诫书和拘留决定等证据不真实,训诫和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的申诉理由,虽然你二人对原判采信证据的真伪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至于你二人提出训诫和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的申诉理由不属于刑事申诉复查范围,训诫和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应当通过其它方式予以救济,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