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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彬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乔某某给付刘某某劳务费3020元及诉讼费25元。调解书生效后乔某某未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某某积极履行案款2745元,执行受理费50元刘某某预交由乔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案款2795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