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与杜敏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杜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代表人:王振权职务:组长原告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代表人:赵兴阁职务:组长被告杜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与被告杜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三村民组、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第二十二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判员 何晓明人民陪审员 闫守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