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继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继来,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加工玩具。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因吸毒行为于同年4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继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继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继来分别于2015年4月1日16时许、4月5日17时许,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其位于本区溪南镇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唐继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继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存根)》;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继来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继来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继来所犯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继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