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灵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孙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灵凯。申请执行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灵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639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