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与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54号原告: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世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金林,该司员工。被告: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游福本。原告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采购药品。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采购四批药品,截至2014年11月20日,经双方进行对账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6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付清原告货款10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69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药械产品的买卖业务往来,2014年5月12日,广东合创金地药业有限公司(甲方、销方)、被告(乙方、购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定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每次销售给乙方的药械产品,均以甲方销售凭证上的品种为准;货款依照销售凭证中的金额为准;交货方式为甲方委托物流或快递方送货上门;结算方式为月结,为对双方负责,甲方每月与乙方进行业务对账,乙方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并及时传真或回邮给甲方,到期货款逾期7天未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3‰计算所欠货款滞纳金,直到付清货款为止。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采购人员王某负责在广东合创金地药业有限公司开展药品采购、对账、结款等事宜,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05600元,由王某签名,并加盖肇庆西江医院公章。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庭审中,原告表示若法院认为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同意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查,2015年1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广东合创金地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原告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药品批发。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对于本案原告所主张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拖欠货款的数额,在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中已予明确,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向原告清偿上述货款,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05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诉请,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每日3‰计算过高,原告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故违约金应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肇庆西江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人民陪审员 连 海人民陪审员 肖吕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宇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