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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777号原告纪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超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