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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美湖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美湖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475号原告沈阳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明伟委托代理人宋XX被告沈阳美湖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美湖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