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44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