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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绥化市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金成,彭立丽,武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蔡金成,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彭立丽,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武申华,干部,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此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