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他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宇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他字第00006号起诉人王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宇清起诉被告浠水县兰溪镇鲇鱼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其诉称:2011年因被告浠水县兰溪镇鲇鱼尾村建设陶瓷产业园,我们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款的30%被村委会提留。后因村民们上访,村委会于2015年7月24日才将这笔提留款按小组现有人口138人分给了村民。这件事历经了四年,在这四年中有很多户因娶媳妇,生孩子增添了不少人。本小组2011年征地时只有114人,当年分征地款是按114人分的,当年土地被征地时政府并没有给后迁入人口及新出生的人口安排任何分红类福利,村及小组更没有给后来人口预留任何钱款及福利。现在将后来的人口纳入一起分享2011年的钱,这对没有增添人口的农户很不公平。分配这笔钱时村长周启余只是简单地召开了一次小组群众会,原告作为户主村民,他根本没有通知我参加会议,这明显地是违背了村规民约,剥夺了我的参与议事、表决的权利,证明这次会议存在违法情节。而且我从侧面了解到他们的议出来的分配方案后,向他表示强烈的反对后,他依然十分强势地按照他们议定的分配方案现有人口138人将钱打到各农户的帐上,这直接导致我受到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对村长周启余召开主持议定的不公平分配并有违法情节的方案予以撤销,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因事由村委会当年提留征地款引起,要求村委会按照2011年人口支付原告应得的部分征地提留款27740元(总款为690600元,我家4口人,祥见分配花名册)。3、因当年村委会提留是强制性,非原告自愿。现原告要求村委会支付原告利息损失7101元(按信用社三至五年贷款利率6.40计算)。4、要求判决以上各项共计34841元,由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原告欠小组600元木材款可以从中扣除)。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王宇清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中看,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本案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宇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徐爱武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