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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史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建科审判员  席 蛟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