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史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建科审判员 席 蛟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