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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章凤与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凤,唐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凤,女。被执行人唐利君,女。关于陈章凤申请执行与唐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利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利君在花垣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至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