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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伟亚、任伟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伟亚,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2014年10月22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候审。被告人任伟宁,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候审。被告人任鹏辉,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2014年6月18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被逮捕,2014年8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候审。被告人任鹏健,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2014年11月26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候审。被告人任晓广,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4年11月26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候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在石家庄高新区鸿鹰公司院内,被告人任伟亚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任伟亚纠集被告人任伟宁、任晓广、任鹏健、任鹏辉对被害人徐某1、吴某2、李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任鹏健使用棒球棍、被告人任伟亚和任鹏辉使用凳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徐某2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吴某2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任伟亚、任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伟宁、任鹏健、任晓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已对被害人李某、徐某2、吴某2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犯罪现场照片、抓获证明、工作说明、工作证明、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李某、徐某2、吴某2陈述为证。有证人吴某1、张某的证言为证。有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为证。有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为证。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4】823、826、8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辉、任鹏健、任晓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伟亚、任鹏辉、任鹏健使用其他凶器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伟亚、任鹏辉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伟宁、任鹏健、任晓广系初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伟亚、任伟宁、任鹏健、任鹏辉、任晓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伟亚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伟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任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任鹏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任晓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天宇审 判 员  魏 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