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泽正与董泽超、张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550-5号原告李泽正。被告董泽超。被告张连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原告李泽正负担。代理审判员张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