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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兴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平,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兴隆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周朝平,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春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法定代表人李成西。被申请人胡兴隆,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周朝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X花园)X幢X-X、X-X、X-X、X-X号房屋【抵押证号:304房地证(押)2015字第XXXXX号;房地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撤回了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朝平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80元,由周朝平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