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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平、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夕华,姜丽平,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殷来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夕华被执行人姜丽平被执行人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蒋家10号。法定代表人王夕华。被执行人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大南村。法定代表人黄亚俊。被执行人黄亚俊被执行人赵菊芳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平、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丹导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248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105万元、月利率18.5%计算);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南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代理费用9.6万元;被执行人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借款本息及案件代理费用),案件受理费167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418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平、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王夕华、姜丽平、丹阳市合福建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黄亚俊、赵菊芳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信息,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导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