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利娟与马会中、张亚豪、冯飞翔、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付利娟,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会中,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亚豪,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飞翔,男,197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远,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会中、张亚豪、冯飞翔、王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会中、张亚豪、冯飞翔、王志远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会中、张亚豪、冯飞翔、王志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会中、张亚豪、冯飞翔、王志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