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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国美诉王德生、富裕县金山运输车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美,王德生,富裕县金山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7号(2014)建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美,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宝山乡四明村青山二屯。代理人李海玲,系马国美的母亲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街道黎明社区**组。被执行人富裕县金山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西社区**组。法定代表人蒋艳丽华,经理本院受理(2014)建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2)建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国美委托代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国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