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荣胜与苗纪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荣胜,苗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27号申请人:谢荣胜,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苗纪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谢荣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苗纪成在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谢荣胜所有的鲁Q5XX**号和孙金虎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苗纪成在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丰收沟老河道清淤工程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谢荣胜所有的鲁Q5XX**号和孙金虎所有的鲁Q9XX**号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