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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红旗申请吴加幼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红旗,吴加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吴红旗,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吴加幼,男,194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红旗与被申请人吴加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吴红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吴加幼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红旗撤回对被申请人吴加幼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