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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鲁永伟与朱艺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永伟,朱艺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鲁永伟。被执行人:朱艺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永伟与被执行人朱艺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80000元,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份起每月28日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款自行交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1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