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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俊与范吉祥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范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4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范吉祥,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范吉祥月工资12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直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