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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小祥与陈中华、陈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李小祥。委托代理人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中华。被告陈红军。委托代理人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祥诉被告陈中华、陈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祥以证据法医鉴定存在笔误需要进一步更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祥以证据法医鉴定存在笔误需要进一步更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李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