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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晏某某,男,汉族,湖南邵阳人。委托代理人刘端珍,女,汉族,湖南邵阳人。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