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杨与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李杨,男,住兴城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负责人张信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巍,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杨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20元,减半收60元,邮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