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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斌,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5号案外人李栋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申请执行人郭斌,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樊智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李栋虎于2015年8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栋虎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