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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钰、庆阳市恒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胡广钰,庆阳市恒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克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胡广钰,男,1汉族,陕西省高陵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恒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钰、庆阳市恒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胜大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