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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振民与淮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孔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民,淮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孔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637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民,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孔令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德勇,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宋振民与淮北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孔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经执行了10000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