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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学文与河南盛世兴业面粉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文,河南盛世兴业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郭学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河南盛世兴业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浚北路桑村庙路口。法定代表人:郭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文与被告河南盛世兴业面粉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文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郭学文负担。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